9月7日一起“女摊主砍伤城管”事件引发公众关注。就在昨天,重庆市通报了该案的处理结果,将女摊主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
近年来,“正当防卫”一词频频出现在公众视野中。那么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小编就基于这一案件,来和大伙聊一聊“正当防卫”的问题。
关于“正当防卫”,规定在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法条可以看出,要构成正当防卫,至少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
关于“不法侵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进一步规定,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事发时监控画面
从本案来看,女摊主砍伤城管时,正在遭遇城管的追打。当时的监控画面显示,女摊主从店门口被一路追打至店内。事后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女摊主杨某轻型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由此可见,女摊主显然是符合这个条件的。
2.时间条件:正在进行。
这一点非常关键。所谓“正在进行”,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发生,则是事前防卫;如果不法侵害已结束,则构成事后防卫。这两种情况都属于防卫不适时。
本案中,女摊主不慎刺伤城管时,正在遭遇城管的追打,因此时间条件也符合。
3.对象条件:不法侵害人。
这里的“不法侵害人”,既包括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又包括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如组织者、教唆者、帮助者等。
本案中,女摊主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城管进行防卫,符合法定条件。
不过认定女摊主的行为为正当防卫,并非鼓励阻碍执法的行为。本案中,女摊主构成阻碍执行职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处罚。
涉事摊位(图片来源:澎湃新闻记者王鑫)
那么问题来了,是不是满足这三个条件就一定构成正当防卫呢?
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即便是正当防卫,也有限度条件。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所谓的“重大损害”,是指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本案中,女摊主砍伤城管左手,未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
在这儿,小编还要多说几句,如果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激怒对方,引起对方对自己实施侵害,也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构成防卫挑拨。如果给对方造成伤害,还可能构成故意犯罪。
说了这么多,“正当防卫”你都了解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