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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公安机关公布4起依法联合惩戒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

毕节公安
1783666754

自2024年12月1日《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正式实施以来,毕节公安坚持打击惩处与源头治理同步推进,在严厉开展刑事侦查、行政查处的基础上,对涉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相关人员采取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措施,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当前不少黑灰产从业人员通过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支付账户及网络账号,从事引流推广、技术协助、资金跑分洗钱等违法活动,成为电信诈骗犯罪的重要帮凶,严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为深化以案普法、强化震慑警示,毕节市公安机关集中公布涉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违法联合惩戒典型案例。

案例一:出借电话卡帮助诈骗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孔某将本人及母亲(付某)名下的电话卡出租给诈骗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非法获利3200元。孔某及付某被公安机关列为惩戒对象,3年惩戒期内,在金融方面,限制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限制其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功能;在电信网络方面,限制其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以及使用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等功能;在信用方面,将其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案例二:于境外某诈骗公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蒋某、杨某和熊某在境外某诈骗公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并都滞留该诈骗窝点超三十日以上。三人因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并被公安机关列为惩戒对象,3年惩戒期内,在金融方面,限制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限制其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功能;在电信网络方面,限制其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以及使用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等功能;在信用方面,将其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案例三:使用微信账号帮助诈骗分子收取涉诈资金

王某为获取非法收益,怂恿李某购买朋友微信账号进行洗钱,并搭建微信群聊收取不特定受害人的资金进行洗钱,通过小额转账的方式将涉诈资金转移境外,期间非法获利7000元。王某因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并被公安机关列为惩戒对象,3年惩戒期内,在金融方面,限制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限制其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功能;在电信网络方面,限制其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以及使用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等功能;在信用方面,将其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案例四:出租名下电话卡帮助诈骗分子发送诈骗短信

郭某将本人实名开户电话卡和收购的3张电话卡出租给诈骗分子进行相亲引流诈骗,李某将收购的15张电话卡提供给上线发送诈骗短信。郭某、李某被公安机关列为惩戒对象,2年惩戒期内,在金融方面,限制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限制其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功能;在电信网络方面,限制其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以及使用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等功能;在信用方面,将其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编辑: 许春梅

编审: 胡家瑾

终审: 张永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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