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从8月1日零时起,我市将调整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支付待遇标准。
调整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25万元。
调整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住院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分担比例,按照医院级别调整为:
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7%,个人支付比例为23%;
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个人支付比例为25%;
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支付比例为40%。
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激励机制已超出现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保持待遇不变,以后不再执行原激励机制。
调整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赔标准及分段赔付比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大病保险起赔标准调整为7000元,实行分段按比例赔付,赔付比例为:
7000元(不含7000元)至60000元60%;
60001元至90000元65%;
90001元以上70%。
此次调整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标准,将进一步完善我市医保制度“三重保障”体系建设,加快推进“两不愁三保障”目标完成,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