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两个网络热点让许多人心头悸痛。
一个来自虚构。易烊千玺和周冬雨主演的电影《少年的你》,把校园欺凌再一次推向了公众视野。看了这个电影,有朋友说:“感觉特别痛苦,走出电影院,连轻微的呼吸都会让人疼痛。”
一个源于现实。大连一名13岁少年杀害了10岁的女孩,手段残忍,事实确凿,却因未满14周岁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仅仅被处以收容教养。
两个热点像是一个隐喻:少年的恶之花,绝非仅仅开在虚构的镜像之中,它正在现实的大地上迎风招摇。但最令我们痛苦的是——我们似乎找不到抑制它疯狂生长的办法,甚至是束手无策。
建议为校园欺凌立法,呼吁降低追究刑责的年龄,在骇人听闻的校园欺凌和令人毛骨悚然的未成年人犯罪发生之后,这样的声音此起彼伏。但立竿见影地期待法律作出响应是不可能的。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并非所有复杂的社会问题都能在其中找到答案。少年的恶之花之所以“茁壮成长”,关键还在于我们这个社会为它提供生长的土壤。
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这是一个亘古的辩题。很显然,我们是相信人性本善的,所以才会让幼儿园的孩子们去诵读“人之初、性本善”。毫无疑问,好的教育就是让人向善的,它传递的是大善大爱大真的价值观。
但这样的追问依然不断:为何向善的教育却浇出了一枝又一枝的恶之花?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比如,复杂的人性是不可能用“性本善”与“性本恶”这样的标签来二分的,更何况,讨论人性时,我们也不能忘记人之动物性的蒙昧一面。又比如,浊清并流、善恶同存,这也是人类社会无法改变的事实。但有一点我们或许是忽略了的:当向善的教育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体认之后,我们可能遗忘了惩恶其实才是确保教育向善的底线。
教师惩戒权近年受到了广泛关注。这是一个耐人寻味的尴尬话题。惩戒权这一中国传统社会里名正言顺的师者尊严,为何竟然到了动用国家立法和行政资源来恢复和保障的地步?这和整个社会对于向善教育的误读显然有很大关系。
从本质上来讲,向善教育是一个艰难实现的过程,但却被许多人视为一个简单的观念,天然地认为自己的孩子就是一枚从天而降的善果,在学校里训不得、斥不得,更谈不上惩戒了。殊不知,善从来就不是一成不变的,恶从来也不是一夜滋生的。没有持之以恒的养成教育,对于善的自负,完全可能一念天堂一念地狱。
教师惩戒权的旁落已是既成事实。教育在收起“棍棒”的同时,伦理训导的功能大大消解。因此,立人的教育机构渐渐异化为职业应考机构。优秀教师也就慢慢地和升学率、高分考生占比划上了等号。这种日益精细化、标准化、职业化的应考教育,与其说是学校的无奈“自保”,倒不如说是整个社会与教育机构之间的尴尬“默契”。
问题少年也正是在这种“自保”与“默契”中养成的。学生是碰不得的,不要说打骂,甚至批评几句,都会惹火烧身,引来家长的兴师问罪,最终学校不堪其“闹”,往往丢卒保帅,处分老师了事。更可怕的是,爱管“闲事”的老师还可能遭遇报复。就在前几天,四川仁寿15岁少年因在校园里骑自行车受到班主任批评,趁班主任不备时用砖头狠击其脑部,致老师重伤入院救治。15岁的行凶少年目前已被刑拘。但是,这样的恶少,平日谁来管理?老师尚难自保,何况学生?
实际上,最可怕的并不是三三两两校园恶少的出没,而是受到欺凌的学生没有可以依靠的救济渠道。挺身而出的教师固然不少,若缺乏保护与激励机制,仅仅凭热血教师的一己之力,这样的救济又如何持续?哪怕是动用警察权,其实也难以为继。就像《少年的你》中的警官郑易,他能时时刻刻为饱受欺凌的陈念提供庇护吗?不能!郑警官的保护远不如被警方视为“小混混”的刘北山来得实在。校园欺凌本来就是社会征候的表征,需要整个社会合力才能诊治。家庭、社会、学校、政府,缺一不可。
少年的恶之花迎风招摇,或许正是在于我们总是一厢情意地向善,甚至把对于善的期许幻化为善的现实,并在某种程度上丧失了对恶的警惕。有时候,连最基本的防范也荡然无存。对于恶少们,家庭实际上已经失去了监管功能,可有些舆论还眼巴巴地期待家长管束,这样的思维令人匪夷所思。试想,一个正常的负责任的家庭,能产生冷血甚至嗜血的孩子吗?学校似乎也不愿意背这个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此,极端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后,不少学校除了人道主义的痛惜,我们看不到任何防范校园欺凌的有效手段。而更为喧嚣的社会呢,看到问题少年作恶时,又有几人能大义凛然地制止?更多的人,只不过是熟视无睹罢了。以大连13岁的杀人少年为例,这个身高已经170cm的“大人”,平日里就曾骚扰小区里的女性,可曾有人意识到这少年之恶的危害性?又有谁曾想过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约束?目睹恶行时,不是出手遏制,而是都想当然地推给下家,岂不是对于恶的纵容?
也许,当下的法律真的无法时时刻刻制服魏莱(《少年的你》中校园霸凌少女)的恶行,甚至对夺人性命的大连13岁少年蔡某某,予以三年收容教养已属“最严厉”。但我们是不是就只能任由这少年的恶之花疯长?
制度的归制度,校园欺凌已经受到教育政策顶层设计的关注,未成年人保护法目前亦在着手修订,从法律与制度层面遏制少年恶之花的生长势在必行。但要让这些恶之花彻底失去破土而出的土壤,我们要做的不仅仅是法律与制度上的应对,更重要的是,社会共同体不能丧失最基本的对于恶的伦理抑制功能。否则,任何一次对于小恶的纵容,都有可能是大恶的前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