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黔西南州兴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传来的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2022年3月23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兴仁市一起涉及“黑校车”违法接送幼儿园学生并严重超员的危险驾驶案进行了二审宣判,包括幼儿园管理人员在内的3名涉事人员分别被判处2至3个月拘役。
2021年9月8日下午,兴仁市公安局巴铃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卡子村杨柳冲附近出警时,查获了一辆疑似严重超员的面包车。
经现场清点,原本核载9人的面包车,实载20名幼儿园学生,加上随行的保育员和驾驶员,共计装载了22人,超员高达144.44%,而且该车未取得校车标牌,属于“黑”校车,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面对民警的询问,驾驶人王某谎称面包车是卡子巾旗幼儿园的,自己只是帮学校开车的,经核实面包车车主就是驾驶员王某后,王某承认是巾旗幼儿园聘请他每天接送家附近幼儿园学生上下学。
在现场初步调查取证后,案件被移交给兴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立案调查。
民警对案件进行深挖,查明自2021年2月下旬,兴仁市巴铃镇巾旗幼儿园股东、管理人丁某、张某经过商议,决定使用张某所属的面包车接送幼儿园学生外,让丁某联系有面包车的王某接送幼儿园学生。
在谈好价钱后,王某从2021年2月22日,开始驾驶其所有的面包车长期非法为巾旗幼儿园接送学生,而且每次都严重超员载人(最低时乘载18人),直至2021年9月8日被民警当场查获。
2022年1月18日,兴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王某、张某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将王某、张某、丁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2年3月23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张某、丁某作出二审判决。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张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丁某洪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