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任命:
林平为贵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
徐飚为贵阳市统计局局长;
潘军为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决定免去:
张缨的贵阳市统计局局长职务。
任命:
郑建国为贵阳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任命:
宋 丹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
范红彬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陈 雁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罗晓珊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
隋凤清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
毛永鸿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
潘 源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
马 丽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付 凤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余 鑫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邓禹雨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柳 凡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庞 敏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叶黔山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
刘 静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刘 梅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符黎音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
张世海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
刘 勇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宋 丹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职务;
陈 雁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范红彬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罗晓珊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职务;
潘 源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职务;
霍守明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职务;
何 艳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符黎音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程 奕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黄 新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隋凤清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职务;
毛永鸿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职务;
孙雪梅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任命:
谌贻勇为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
林 燕的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谌贻勇的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接受郑国宁同志因工作岗位变动辞去贵阳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并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
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决定:郑建国同志代理贵阳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并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