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山东22岁女孩被公婆和丈夫虐待致死让舆论哗然。
一审法院(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认定三名嫌疑人均构成虐待罪,判决张某林(受害人的公公)有期徒刑三年,刘某英(受害人的婆婆)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张某(受害人的丈夫)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审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一审未公开开庭审理,程序违法,因此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对于本案争议较大的罪名认定和量刑问题,动静记者专访了湘潭大学法学院的黄明儒老师。
黄明儒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位点负责人,湘潭大学通程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湘江法律评论》主编
1
记者:本案最大的一个争议点在于:一审中,三名嫌疑人被认定为虐待罪,以及量刑太轻。受害人一方的律师认为,他们不仅涉嫌虐待罪,也涉嫌故意伤害罪。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黄明儒:首先对于量刑的问题,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虐待罪最高可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这一点上看,法院的量刑在这个幅度内,是合法的。
其次对于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从主观方面来看,故意伤害罪的伤害行为是故意的,并通过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受害人的身体健康遭受损害;而虐待罪无论是通过打骂,还是侮辱,都不是想造成伤害后果。就本案来说,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三名嫌疑人主要是因为被害人不孕,对她精神的或者是肉体的一种折磨,他们的目的不是造成伤害的后果,更多的是泄愤,所以法院更倾向于认定为虐待罪。至于最后是否会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还要看具体的情节和详细的卷宗。
2
记者:一审认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因此从轻处罚。这符合法律规定吗?
黄明儒:坦白以前是一个酌定量刑情节,现在变成一个法定量刑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节确定从宽的幅度。不过一般情况下,法院还是会结合社会危害性等进行裁量。所以在本案中,一审法院这样量刑,我觉得不违法。
一审判决书
3
记者:德州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未公开审理,程序违法。您可以给我们解释一下吗?哪些案件应该公开审理?哪些应该不公开审理?
黄明儒:如果案件涉及到未成年人,或者涉及到个人隐私,比如说性侵案,或者涉及国家秘密,那么应当不公开审理。本案中的被害人和三名嫌疑人均为成年人,所以应当公开审理。
二审裁定书 荔枝新闻 图
4
记者:一审法院已经作出过错误判决,发回重审的话,可以保证他们作出公正判决吗?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发回还有其他处理方式吗?
黄明儒:发回重审是一个法定程序,二审法院认定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的法律错误等,就可以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原一审法院会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相关人需要回避,所以是可以保证公平公正的。本案中,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当然,还有一种方式就是指定管辖,对于指定管辖,除非整个法院都需要回避的情况下,才会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