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袭警罪正式设立后,贵阳首例袭警罪正式宣判:3月5日,贵阳云岩区法院依法以袭警罪判苟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苟某某表示伏法。
案件发生在2020年11月9日晚,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网格民警沙某某、辅警邓某某在云岩区万科大都会现场处置一起纠纷案时,沙某某遭被告人苟某某用手卡脖子,言语辱骂。
在对苟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中,苟某某依旧采取语言辱骂、吐口水、用脚踢踹的方式攻击沙某某、邓某某。
后经贵阳市云岩区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两名出警人员不同程度软组织挫伤。
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的第5款修改为袭警罪并正式施行,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苟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不仅对人民警察人身造成伤害,更会导致警情处置延误,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袭警罪的确定,有效打击了妨害警情处置及危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维系了社会良好秩序,形成了法治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