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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被四次“点名” 因为这件事......

贵州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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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全国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情况进行了通报。通报指出:2014年6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加大对环境资源案件的指导力度,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百余万件环境资源案件中,层层筛选,先后发布15批共135个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对于统一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和完善审理规则,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规范和指引社会公众的环境参与行为,起到了较好的示范指导作用。

通报中,四次“点名”贵州,并对贵州四个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在全国环境资源审判方面的意义进行了阐述。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贵州曾为我国环境资源审判探了哪些路。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诉毕节市七星关区大银镇人民政府不当履职案是人民法院跨区划审理的典型案件,既打破了行政区划的界限,也符合环境整体保护的要求,对于推动构建流域内环境公益诉讼等案件的集中管辖和探索重大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专门管辖机制具有指导意义。

在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韶关沃鑫贸易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为案涉土壤污染构建了“责任人修复+政府监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全新复合治理路径,有力推进污染土壤的修复治理,确保实现涉地农业生产环境安全,体现了司法保护环境公益的良好效果。

在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诉贵州省六盘水双元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阮正华、田锦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中,法院力促各方当事人在充分考虑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并在调解书中明确了被污染地块修复的牵头单位、启动时限等,确保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得以有效开展。同时,考虑到生态环境修复的长期性,人民法院在调解书中明确将后期修复工作的实际情况纳入法院监管范围,要求三被告及时向法院报送相关履行单据,最大限度保障生态修复目标的实现。

贵州省人民政府、息烽诚诚劳务有限公司、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是全国首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该案对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的程序、规则等进行了积极探索,提供了可借鉴的有益经验,并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所认可和采纳。

编辑

李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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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薇

编审

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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