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ogon
打开

“铁拳”行动!毕节公布十起典型案例

毕节市场监管
1632152520
积分商场

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铁拳”行动
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

1.七星关区某某粮油经营部销售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3月4日,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移送的案件线索,称七星关区某某粮油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糯町香”大米。

经查,被侵权的“糯町香”大米与涉案侵权的“糯町香”大米包装设计极为相似。执法人员查明,七星关区某某粮油经营部曾经经营过被侵权的“糯町香”大米。

当事人明知涉案“糯町香”大米为侵权商品而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七星关区某某粮油经营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罚款13.8713万元,没收80袋侵权“糯町香”大米。

2.七星关区某某服装店销售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6月15日,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七星关区某某服装店开展现场检查,在该店营业场所开架自选的货架上发现有adidas短袖、adidas长袖、adidas长裤、Nike卫衣等16类371件(双)商品,经现场初步鉴别,涉嫌为商标侵权产品,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及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上述商品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上述商品均为侵权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处罚款17万元,没收扣押的侵犯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及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6类共371件(双)商品。

3.威宁自治县张某某

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案

2020年12月5日,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联合公安、烟草执法人员,依法对张某某租用民房用于生产卷烟过滤嘴外包装纸的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正在印制“云烟”、“红塔山”、“红梅”等卷烟过滤嘴外包装纸商标标识,共计116849290件。经委托商标持有人进行辨认,张某某制造的商标标识不是商标持有人生产或委托生产的,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因张某某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件数特别巨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处理。

4.金沙县某某酒业有限公司

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案

2021年5月12日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金沙县某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小福官 源村滘酒”系列酒,将未经注册“小福官”文字及图冒充注册商标标注在产品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和销售将未经注册“小福官”文字及图冒充注册商标进行标注在产品上的行为,对已生产的涉案产品进行限期整改,将冒充注册商标标记标识进行消除后方可售出,并处罚款7.7932万元。

5.毕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1年3月2日,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核查消费投诉举报信息过程中,发现“某某阳光城”营销中心大厅展示有宣传其销售的商品房房屋面积“零公摊”的宣传折页,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向住建部门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认定当事人宣传其涉案商品房房屋面积为“零公摊”行为欺骗、误导了消费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6.毕节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实施不正当竞争案

2021年3月16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称商家入驻某外卖平台之后当事人经营的外卖平台强制缩小在其外卖平台上的配送范围或商家信息被人为屏蔽。经查,投诉情况属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

7.威宁自治县某某食品店

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交易机会案

2020年10月19日,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称威宁自治县某某食品店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交易机会。经查,当事人通过与威宁自治县一商品零售商签定《某某产品陈列销售奖励协议》,约定商户销售当事人的品牌商品在陈列上有第一优先权,同时不售卖新品牌商品,并约定给予200元或300元或一定数量商品的“陈列销售奖励”、“陈列奖励支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交易机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威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万元。

8.大方县某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发布

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含有迷信内容的房地产广告案

2021年4月19日,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大方县某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投放的大方县“某某温泉小镇”房地产广告中含有“中式彝风大宅 传承帝王血脉”、“千年王胄府”、“天承龙脉”、“居家福地”、“坐拥风水佳局”等内容,违背了社会良好风尚,传递了封建迷信、封建糟粕思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和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9.贵州某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未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案

2020年9月24日,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贵州某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自2018年10月份至2020年9月份期间均按照0.8元/千瓦时的单价向商户收取电费。经查,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贵州电网一般商业销售电价为0.643元/千瓦时,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贵州电网一般商业销售电价为0.6207元/千瓦时,2019年7月至今贵州电网一般商业销售电价为0.5787元/千瓦时,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工商业电力用户电费按原到户电价的95%结算,当事人未执行政府定价,在这期间实收商户电费总金额为178.7439万元,而商户实际应缴纳电费总金额为138.7046万元,多收款项共计40.0393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未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没款共计44.0432万元。

10.大方县某某卫生院

未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2020年5月,毕节市12315举报投诉指挥中心收到消费者投诉大方县某卫生院救护车收费价格高。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29日依法对大方县某某卫生院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向患者收取救护车费时未执行政府定价。自2018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29日期间,当事人因未执行政府指导价多收款项共计9.8261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未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共计16.7043万元。

编辑

彭瑾

责编

时小千

编审

李铁流

联系我们
说点什么...
评论
点赞
分享

相关推荐

精选评论
最新评论
点击查看更多
已隐藏部分评论
还没评论,等你发言了哟~
0/200
取消
1 明日空中黔课课表已更新明日空中黔课课表已更新
2 明日空中黔课课表已更新明日空中黔课课表已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