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顾客是上帝”,但并不是所有东西都能够买卖,当客户提出不合理要求,你会怎么办?
在罗平就有这样一个“尽职”的“跑腿小哥”,为了满足客户想吸食毒品的无理要求,竟然为客户“代购”毒品!
近日,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一90后男子张某,因贪图区区几十元“跑腿”费两次帮人代购毒品而被判刑1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帮助吸毒人员曾某代购毒品甲基苯丙胺4颗,从中获利25元;同月帮助吸毒人员杨某某代购毒品甲基苯丙胺7颗,从中获利50元。两次代购总共获利75元。
法院审理认为:
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案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有些人认为自己只是帮忙送毒品,赚的只是车马费,殊不知可能你已经触犯了运输毒品罪;有些人认为,大家都是朋友,让朋友在家里吸食毒品没什么关系,也没有牟利,殊不知你可能已经触犯了容留他人吸毒罪;
无论你从事任何职业,都应严守职业操守,切莫“尝鲜”,要增强禁毒防毒意识,增强对毒品的认知和抵御能力,做到洁身自好,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