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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见义勇为英雄模范(群体)评选表彰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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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大院广场。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见义勇为英雄模范(群体)评选表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见义勇为英雄模范(群体)评选表彰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见义勇为英雄模范(群体)的价值引领作用,根据《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见义勇为英雄模范(群体)主要授予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事迹突出、有重大影响、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见义勇为人员。

第三条 贵州省见义勇为英雄模范(群体)评选表彰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择优推荐、总量控制、注重实效;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三)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四)坚持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

第四条 贵州省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贵州省见义勇为英雄模范(群体)评选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初核报审、监督检查等。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应当成立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

贵州省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审日常工作。

第五条 贵州省见义勇为英雄模范(群体)评选表彰原则上每2年开展一次。

第六条 贵州省见义勇为英雄模范(群体)表彰设贵州省见义勇为英雄(群体)、贵州省见义勇为模范(群体)两个奖项。

原则上,贵州省见义勇为英雄(群体)每届表彰名额不超过5个,贵州省见义勇为模范(群体)每届表彰名额不超过20个。

第七条 贵州省见义勇为英雄模范(群体)评选表彰活动原则上不评选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干部,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第八条 贵州省见义勇为英雄模范(群体)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是非因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行为:

(一)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抢险、救灾、救人的;

(四)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

第九条 贵州省见义勇为英雄(群体)应当符合在全省范围内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等条件。具体事迹应当体现见义勇为人员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处境特别危险,或者付出的代价重大甚至巨大(行为人牺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个人财产损失巨大),或者避免、挽回损失巨大的。

第十条 贵州省见义勇为模范(群体)应当符合在全省范围内事迹突出、有重大影响等条件。具体事迹应当体现见义勇为人员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处境比较危险,或者付出的代价较大(行为人受重伤、个人财产损失较大),或者避免、挽回损失较大的。

第十一条 推荐工作由市(州)、县(市、区、特区)两级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县(市、区、特区)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按照评选条件组织评选,提出推荐对象,经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州)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

县(市、区、特区)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县级纪委监委、公安等部门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查,对见义勇为发生后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二)市(州)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按照评选条件组织审核,经市(州)人民政府初审后,报省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 省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地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提请省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推荐对象进行集中评审,评审出拟表彰对象,提出表彰奖励金发放建议。

省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评审会议召开前将初审后的见义勇为英雄模范(群体)候选人名单及事迹材料提供给省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委员提前审阅。

第十三条 参加省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评审会议的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见义勇为英雄模范(群体)候选人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见义勇为英雄模范(群体)候选人有工作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第十四条 省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评审会议采取差额投票方式进行评审。票数多的入选为拟表彰对象。

第十五条 省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会议情况及研究表决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印送省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十六条 省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评审出的拟表彰对象主要事迹应当在省级公开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拟表彰的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英雄模范(群体)事迹和涉及保护拟表彰的见义勇为英雄模范(群体)及其近亲属安全或者其他涉密等事项,可以不予公示、不公开宣传报道。

第十七条 公示期有异议的,由省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查清情况。对不符合授予见义勇为英雄模范(群体)称号的,取消见义勇为英雄模范(群体)评选资格,并不再递补,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省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十八条 公示期结束后,由省委政法委将拟授予“贵州省见义勇为英雄(群体)”及“贵州省见义勇为模范(群体)”称号的人员名单和相关事项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 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省见义勇为英雄模范(群体)表彰决定。对授予“贵州省见义勇为英雄(群体)”及“贵州省见义勇为模范(群体)”称号的,发放证书和奖励金。

第二十条 贵州省见义勇为英雄模范(群体)评选表彰活动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

第二十一条 参与贵州省见义勇为英雄模范(群体)申报、推荐、评审、表彰的有关工作人员和评选人员,在申报、推荐、评审和其他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获得省人民政府授予“贵州省见义勇为英雄(群体)”或者“贵州省见义勇为模范(群体)”称号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表彰奖励:

(一)伪造事迹或者申报奖励时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表彰奖励的;

(二)获得表彰奖励后,因违法违纪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表彰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表彰奖励撤销后,应当收回证书,并停止其正在享受的表彰奖励个人待遇。对骗取表彰奖励的当事人,还应当追缴其所获奖励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

苏丹

责编

飞宇

编审

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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