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公开宣判宁夏司法厅原党委书记、厅长陈栋桥受贿案,陈栋桥受贿200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半。
吴忠市中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9年1月,陈栋桥利用担任宁夏公安厅交警总队政委、总队长,石嘴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银川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的职务便利,为多家公司或个人在办理车辆号牌、审批民用爆炸物品、承揽工程项目、调动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51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案发后,陈栋桥退缴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陈栋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陈栋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后果,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