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7日,何某驾驶的摩托车与聂某驾驶的拖拉机发生碰撞,何某受伤。随后,何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经医院诊断,何某之伤为颅脑外伤、左侧额脑叶挫裂伤等,病情危急,所需治疗时间长。经交警大队认定,聂某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责任。由于何某伤情严重且家庭困难,住院抢救期间花费已超出家庭负担范围。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案件范围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上述类型的案件,需要先予执行的,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明确的。先予执行是预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不明确,也就无所谓预先实现权利的问题。
二、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的权利,则其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当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产的急需而要立即实现有关的权利,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执行的要求应当由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裁定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四、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因为只有被申请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请人的申请才有可能实现,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才有实际意义。
“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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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赵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