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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法院竟为这事“开倒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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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审判,后执行,
这是法院办理案件的正常程序
然而
在司法实践中
法院有时也会对一些案件“开倒车”

                                       

近日,仁怀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就对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实行先予执行,及时将117000元“救命钱”送至申请人手中。

6月27日,何某驾驶的摩托车与聂某驾驶的拖拉机发生碰撞,何某受伤。随后,何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经医院诊断,何某之伤为颅脑外伤、左侧额脑叶挫裂伤等,病情危急,所需治疗时间长。经交警大队认定,聂某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责任。由于何某伤情严重且家庭困难,住院抢救期间花费已超出家庭负担范围。

   

6月27日,何某驾驶的摩托车与聂某驾驶的拖拉机发生碰撞,何某受伤。随后,何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经医院诊断,何某之伤为颅脑外伤、左侧额脑叶挫裂伤等,病情危急,所需治疗时间长。经交警大队认定,聂某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责任。由于何某伤情严重且家庭困难,住院抢救期间花费已超出家庭负担范围。


为此,何某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裁定先予执行,以便医疗能继续进行。经审查,法院依法作出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要求聂某再支付4万元,保险公司支付7.7万元。裁定作出后,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但聂某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拒不履行,市法院当即对聂某采取强制措施,聂某履行了义务。执行款到账后,执行局长陈君等人第一时间将医疗费送到申请人手中,缓解了申请人一家的燃眉之急。

满足申请人的迫切需要,
体现法律一定的人性化。
那么,
先予执行有哪些使用条件呢?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案件范围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上述类型的案件,需要先予执行的,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明确的。先予执行是预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不明确,也就无所谓预先实现权利的问题。

二、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的权利,则其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当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产的急需而要立即实现有关的权利,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执行的要求应当由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裁定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四、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因为只有被申请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请人的申请才有可能实现,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才有实际意义。

“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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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赵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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