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5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上诉人严新明等12人涉黑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水城县法院经一审审理查明,以被告人严新明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在六盘水市城区范围内有组织地实施组织卖淫、抢劫枪支、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妨害公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抢劫枪支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重婚罪对被告人严新明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及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严新明等人不服,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当事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旁听了该案二审宣判。
记者: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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