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首次针对“执行难”进行的专门立法,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6月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该法将为被俗称为“老赖”的失信被执行人,戴牢法律责任的“紧箍咒”。
在民事案件中,“执行”被视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中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执行难问题,2016年起,最高法通过专项行动、出台司法解释等举措予以破解,取得一定成效,但中国始终缺少一部民事执行领域的专门立法。
2018年9月,民事强制执行法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确定由中国最高法牵头起草。至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项立法历经数十次座谈会、征求意见、专家论证会等,形成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
草案分为4编17章,共207条,各编依次为总则、实现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实现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保全执行,以及附则。
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介绍,草案注重总结具有实践基础、中国特色的执行查控、执行财产变现、执行管理模式,把制约和监督执行权、规范执行行为,以及“通过执行实践和司法解释解决不了的法律适用难题”作为立法重点。
对于“老赖”,草案明确了一系列惩戒措施。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可以限制其出境”等。草案还对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的适用条件、实施、期限等作出规定,并规定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的适用条件、实施、信用修复等内容。
若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草案提出建立“按日罚款制度”。对被执行人拒不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可以对其按日予以罚款,但是累计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建立特殊拘留制度,针对被执行人持续拒不履行不可替代行为的情形,可以再次予以拘留,但是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强制执行行为,草案强调“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明确民事强制执行应当公平、合理、适当,兼顾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超过实现执行目的所需的必要限度。
对于执行机构和人员,草案加强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规定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人民法院未实施应当实施的执行行为提出申请的制度和自行纠正制度等,进一步解决消极执行、乱执行等执行失范问题。
法律专家认为,制定专门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有利于建立权责明晰、运转高效、监管有力、保障充分的现代化执行体系,确保司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使执行权,确保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