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
贷款政策的通知
省直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24〕37号),按照同城同政策的原则,结合省直住房公积金实际情况,对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至少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含异地缴存时间)。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按国家规定可延长退休年龄的,退休年龄从其规定。
(三)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四)本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记录良好(逾期记录达到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及以上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五)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六)已按规定支付首期房款。
(七)能够提供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八)符合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及执行政策
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的认定,以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为单位,以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住房登记记录,个人信用报告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查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等为依据。具体认定标准及执行政策如下:
(一)首套住房。缴存人家庭在购房所在区(市、县)、开发区、贵安新区名下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第二套住房。缴存人家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在购房所在区(市、县)、开发区、贵安新区名下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2.在购房所在区(市、县)、开发区、贵安新区名下住房不超过一套,同时在全国范围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贷款已结清。
(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缴存人家庭在购房所在区(市、县)、开发区、贵安新区名下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原则上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取消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间隔时间限制。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立即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不计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情形
1.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被政府征收或回购,借款人已结清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经法院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借款人已退回提取用于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的;
3.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因其他原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人已结清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并退回提取用于该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的;
4.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借款人离异后,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原配偶的。
三、调整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一)现行住房公积贷款最高额度
1.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5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70万元;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5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60万元。
2.多子女家庭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6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80万元;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6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70万元。
(二)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调整为: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近6个月住房公积金账户月末月均余额×倍数(25)×缴存系数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近6个月住房公积金账户月末月均余额,是指申请贷款时夫妻双方近6个月(不含申请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末余额(不含一次性补缴)之和的月平均数。夫妻合计月均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缴存系数以借款申请人为准。缴存累计满6个月未满12个月(含)的,缴存系数为1;缴存累计满12个月未满48个月(含)的,缴存系数为1.5;缴存累计满48个月的,缴存系数为2。申请人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住房公积金已转移至省直的,累计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计算公式测算的额度,还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扣除首期房款后剩余的房屋价款。
2.不得高于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3.不得高于按照申请人及其配偶还贷能力系数(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确定的贷款限额。
申请人及其配偶月还款额不得超过月收入的60%。
1.月还款额。月还款额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显示的所有贷款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2.月收入。月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月收入之和。其中,单位缴存职工的月收入,原则上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上月工资收入为准。申请人配偶为灵活缴存人或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月收入根据提供的近6个月的收入银行流水、社保参保缴费资料、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确定。
四、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按照主贷人可贷年限进行计算,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也不得超过抵押房产土地使用权期限。
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和贷款所购住房土地使用权已使用年限之和不得超过55年。土地使用权期限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准。
五、支持住房公积金“又提又贷”
缴存人在贵阳贵安购买自住住房的,以购房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后,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在申请之前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其他
(一)缴存人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仅购买房屋部分产权份额的;
2.所购二手房为非成套住宅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本通知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原贷款政策与本通知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时调整优化。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25日
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一、基本条件
1.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至少应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含异地缴存时间)。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按国家规定可延长退休年龄的,退休年龄从其规定。
3.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本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记录良好(逾期记录达到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及以上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5.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6.已按规定支付首期房款。缴存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7.能够提供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8.符合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申请时限
购房行为在6个月之内的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中:
1.期房以《不动产预告登记证》签约时间为起点计算。
2.现房、二手房以《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为起点计算。
三、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按照主贷人可贷年限进行计算,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也不得超过抵押房产土地使用权期限。
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和贷款所购住房土地使用权已使用年限之和不得超过55年。土地使用权期限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准。
四、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在5年以下(含5年)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2.6%,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1%;贷款期限在5年以下(含5年)的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025%,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575%。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的认定,以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为单位,以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住房登记记录,个人信用报告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查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等为依据。具体认定标准及执行政策如下:
(一)首套住房。缴存人家庭在购房所在区(市、县)、开发区、贵安新区名下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第二套住房。缴存人家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在购房所在区(市、县)、开发区、贵安新区名下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2.在购房所在区(市、县)、开发区、贵安新区名下住房不超过一套,同时在全国范围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贷款已结清。
(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缴存人家庭在购房所在区(市、县)、开发区、贵安新区名下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国范围内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原则上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贷款最高额度
1.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5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70万元;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5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60万元。
2.多子女家庭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6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80万元;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单缴存人家庭6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70万元。
七、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近6个月住房公积金账户月末月均余额×倍数(25)×缴存系数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近6个月住房公积金账户月末月均余额,是指申请贷款时夫妻双方近6个月(不含申请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末余额(不含一次性补缴)之和的月平均数。夫妻合计月均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缴存系数以借款申请人为准。缴存累计满6个月未满12个月(含)的,缴存系数为1;缴存累计满12个月未满48个月(含)的,缴存系数为1.5;缴存累计满48个月的,缴存系数为2。申请人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住房公积金已转移至省直的,累计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计算公式测算的额度,还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扣除首期房款后剩余的房屋价款。
2.不得高于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3.不得高于按照申请人及其配偶还贷能力系数(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确定的贷款限额。
申请人及其配偶月还款额不得超过月收入的60%。
1.月还款额。月还款额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显示的所有贷款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2.月收入。月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月收入之和。其中,单位缴存职工的月收入,原则上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上月工资收入为准。申请人配偶为灵活缴存人或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月收入根据提供的近6个月的收入银行流水、社保参保缴费资料、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确定。
八、其他
(一)缴存人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仅购买房屋部分产权份额的;
2.所购二手房为非成套住宅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九、必需资料
(一)借款人(配偶、共用人)身份证原件。
(二)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
(三)《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原件(一式2份)。
(四)借款人配偶(共有人)为其他公积金中心缴存,需由其他公积金中心出具《未贷款证明》或《异地贷款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并盖章,配偶共有人还需提供缴存明细原件。
(五)首付款收据原件。
(六)主借款人银行借记卡原件。
(七)多子女家庭需提供子女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1.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与子女同一户籍的,提供户口簿原件;非同一户籍的,提供子女医学出生证明;
2.借款申请人或配偶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登记证;
3.借款申请人有离异婚史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
十、其他资料(以下根据房屋实际情况选项提供)
(一)期房(申请人向房开公司索取)
1.《商品房买卖合同》(须附加盖有房开公司公章的红线户型图)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商品房预售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不动产预告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房开公司开户银行帐号(须加盖房开公司公章)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现房(申请人向房开公司索取)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须附加盖有房开公章的红线户型图)、《不动产权证书》、完税(契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现房销售登记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房开公司开户银行帐号(加盖房开公司公章)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二手房
1.《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贵阳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如已过户,还需提供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完税(契税)证明、《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十一、受托银行办理网点
(一)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中心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瑞金中路69号“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点”(紫林庵“冰城雪缘”旁)
电话:85251123
(二)中国工商银行中华路支行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陕西路8号工行四楼个贷中心
电话:86783812
(三)中国工商银行花溪支行
地址:贵阳市花溪区清溪路128号
电话:83810246
(四)中国工商银行云岩支行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7号
电话:86821716
(五)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
地址:贵阳市南明区瑞金南路347号(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大楼)
电话:85552246
(六)中国银行云岩支行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89号
电话:86860025
(七)中国银行诚信北路支行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1号大西南·富力中心A7-B11栋116号-121号
电话:84726361
(八)中国银行南明支行
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30号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85860687、85863690
(九)中国农业银行云岩支行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80号(云岩广场旁)
电话:86816774
(十)中国农业银行小河支行
地址:贵阳市花溪区黄河路438号
电话:83841041
(十一)中国农业银行乌当支行
地址: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136号
电话:87118792
(十二)交通银行个贷直营中心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会展城B区金融城东三塔交通银行2楼
电话:88956105、88956106
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家各部委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意见及时作出调整,并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作政策信息发布,若与原规定不符按本规定执行,解释权归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
提取政策的通知
省直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有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精准支持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推动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24〕36号),按照同城同政策的原则,结合省直住房公积金实际情况,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作适当优化。现将优化内容通知如下:
一、取消“职工在我中心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该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职工本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只能用于偿还该套住房贷款”的限制。缴存人家庭在本中心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将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购房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二、取消“职工及配偶符合多项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销户类提取除外),且在我中心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12个月只能选择一项提取情形办理提取业务”的限制。缴存人和配偶符合多种提取事项的,可分别办理提取,不同事项提取时间单独计算。
三、取消“职工本人(或配偶)购买在贵阳市行政区域、贵安新区直管区之外的自住住房时,还需提供本人或配偶购房所在地的户籍或工作证明原件”的限制。缴存人或配偶购买贵阳市行政区域、贵安新区直管区之外的自住住房时,不再提供购房所在地户籍或工作证明。
四、缴存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已办理购房提取公积金业务,因故和房开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退房的,需将该套房所提取的公积金退回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本通知从2024年5月6日起开始执行。原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中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25日
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一、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一)购房:购期房、购现房、购二手房、购拆迁安置房、购单位房改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
(二)归还贷款
(三)退休
(四)死亡
(五)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六)出境定居
(七)租房
(八)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
(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十)大病医疗
(十一)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十二)贵阳市、贵安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二、提取时间
缴存人和配偶符合多种提取事项的,可分别办理提取,不同事项提取时间单独计算。不同事项每次提取时间须间隔12个月。
三、提取程序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由本人申请提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房资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所需材料由省房资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手续完备的,即时办结;需核查相关事项真实有效性的,自收到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告知职工相关结果。
四、必需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授权书(现场填写)。
(三)若提取配偶或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配偶或共有人的身份证原件、配偶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流水账原件(加盖公章,3个月内有效)。
五、其他资料(以下根据实际情况选项提供)
(一)购房提取
1.购期房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购房收据原件。
(3)《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原件。
2.购现房
(1)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完税(契税)证明原件。
(2)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购房收据原件、《商品房现售房合同备案登记表》原件或《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复印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注:①以上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在购房行为发生18个月内办理,以《商品房现售房合同备案登记表》签约时间或《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等相关资料为准。②支持住房公积金“又提又贷”。如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在申请之前提取住房公积金。
3.购二手房
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完税(契税)证明原件。
注:购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18个月内办理。
4.购拆迁安置房
(1)房屋征收协议原件。
(2)超出协议规定付款时间12个月以上的,需房屋征收单位出具欠款证明(3个月内有效),具体转账以房屋征收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为准。
注:购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在协议规定付款时间的18个月内办理。
5.购单位房改房
(1)省直单位的,需提供:经房屋产权单位审核盖章的“办理《准入证》审核表”原件或《准入证》原件。
(2)市直单位的,需提供:经市、区房改部门审核盖章后的补交土地收益金结算单原件。
注:购单位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在取得《准入证》审核表或补交土地收益结算单的18个月内办理。
6.参加单位集资建房
(1)房改办集资建房批复或售房批复(复印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2)集资建房名册。
注:①对以上1、2、3、4、5、6项的购房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②购房应首先使用主购人的住房公积金,如主购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差额部分可申请使用配偶或共有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原则上提取顺序依次为主购人、主购人配偶、共有人、共有人配偶。若提取顺序排在提取人前面的购房相关人员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流水账原件(加盖公章,3个月内有效)。 ③《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表》或《商品房现售合同备案登记表》或《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或《不动产权证书》中房屋用途一栏明确为“住宅”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住宅中的别墅、商用房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归还贷款
1.借款合同原件。
2.贷款银行出具未来12个月的还款计划表(原件,需加盖贷款银行相关业务章,有效期3个月)。
3.职工住房贷款为异地(非本市)贷款的,无法出具还款计划表,可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月还款情况相关证明原件(需加盖贷款银行相关业务章,有效期3个月)。内容须有:贷款余额、月还款额。
注:(1)正常归还住房贷款的,应首先使用主贷人的住房公积金,如主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未来12个月本息总还款额,差额部分可申请使用配偶或共同还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配偶或共同还款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计算公式:未来12个月本息总还款额- 主贷人应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2)以上提取顺序原则上依次为主贷人、主贷人配偶、共同还款人、共同还款人配偶。若提取顺序排在主贷人前面的贷款相关人员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流水账(原件加盖公章,3个月内有效)。
(三)退休
1.法定退休的,以身份证出生日期计算退休时间(计算至月份),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如提前退休,还需提供退休文件或退休证原件。
2.缴存人及配偶在省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若主贷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共同借款人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共同借款人可办理退休销户业务。
(四)死亡
死亡证明原件。
注:1.若缴存人及配偶在省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若主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共同借款人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共同借款人可办理销户提取业务。2.合法继承的,应提交财产公证书原件或法院判决书原件,继承人身份证原件。3.可由职工所在单位到省房资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死亡销户事宜,按照范本出具公函,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纠纷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
(五)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1.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又未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封存满6个月以上且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供:离职文件原件或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原件。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又有新的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须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出手续,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转入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的个人账户。
3.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文件原件。
注:若缴存人及配偶在省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支取或转账,若主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共同借款人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共同借款人可办理销户提取业务。
(六)出境定居
封存满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供:提供公安部门批准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或出境登记卡原件。
注:若缴存人及配偶在省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支取。若主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共同借款人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共同借款人可办理出境定居销户业务。
(七)租房
1.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职工本人及配偶的无房证明(有效期3个月)。
2.结婚证明原件。
3.承诺书(本人现场按范本填写)。
4.多子女家庭的,需提供子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或法院判决书等)。
注:(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贵阳贵安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即可办理。(2)单身职工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14400元;已婚职工家庭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20160元;多子女家庭每年提取金额不超过25920元。
(八)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
1.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贵阳市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结算单》原件。
2.《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原件。
注:(1)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2)需在交款的18个月内办理,以《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的时间为准。
(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自建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管理部门办理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以及能体现总价款的建造合同原件。
2.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管理部门办理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原《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以及能体现总价款的翻建合同原件。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施工合同》原件;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125)评定为C级或D级标准的鉴定报告,并由省房资中心派人实地勘查后的意见。
注: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需在取得同意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批准相关手续18个月内提出申请。
(十)大病医疗
省、市医保中心核发的有效《特殊病种证》
注:职工、配偶或未年成人子女患重大疾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人及配偶上一年度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50%。
(十一)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
(十二)贵阳市、贵安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该套住宅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协议)等房屋权属证明;该套住宅产权人签订的改造项目(费用分摊)协议;个人实际直接支付的建设费用的有效凭证。
注:1.提取对象:缴存省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包括本人及配偶)自有住宅已纳入贵阳市、贵安新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库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老旧小区改造。
2.提取范围:(1)住宅公共部位维修;(2)共用设施设备维修;(3)加装电梯。
3.提取条件:(1)职工家庭已先行支付建设分摊费用;(2)职工家庭因多套自住住房涉及多个老旧小区改造,或同一个小区涉及多项住房消费行为的,职工家庭只能就其中一个小区的一项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一次;(3)职工家庭在中心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4.提取时限和额度:老旧小区改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支付个人建设分摊费用后18个月内一次性办理提取手续,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住宅个人实际直接出资金额。
本须知根据《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制定,从2024年5月6日起施行。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家各部委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意见及时作出调整,并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作政策信息发布,若与原规定不符按本规定执行,解释权归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