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岩博酒业有限公司(下称岩博酒业)与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下称金沙窖酒酒业)、人民文创(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人民文创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开。
判决书显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人民小酒”诉“人民好酒”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贵州金沙窖酒酒业、人民文创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及相关宣传侵害贵州岩博酒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人民好酒(奋斗篇)”商品,连带赔偿贵州岩博酒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
商标注册先来后到,侵权违法必担责任
对于金沙窖酒酒业、人民文创公司申请注册“人民好酒”商标的行为,贵州岩博酒业表示,早在2017年6月,岩博酒业就举行“人民小酒”发布会,推出盘州市“撤县建市”纪念酒,启用“人民小酒”名称及包装。同年12月22日,岩博酒业成为第28273228号“人民小酒”文字商标注册人,2018年10月13日“人民小酒”商标初步审定公告,2019 年12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注册“人民小酒”商标,其商标注册早于被告人民文创公司。
被告人民文创公司辩称,“人民小酒”商标系2020年5月1日获注册,“人民好酒”在先申请,未侵害其商标权。但对比“人民小酒”商标的申请时间与准予注册时间,人民文创公司所述2020年5月1日才获准注册与事实不符,故对人民文创公司该辩解,贵阳中院不予采纳。
经查证,人民文创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申请注册“人民好酒”商标,后撤回申请,10月12日再次申请注册,被驳回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月12日予以复审驳回。1月29日,被告人民文创公司提交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认为岩博酒业恶意抢注被告人民文创公司商标,请求宣告岩博酒业“人民小酒”商标无效。9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贵州岩博酒业“人民小酒”商标申请在先,对“人民小酒”商标予以维持,驳回了人民文创公司的商标无效申请。
贵阳中院认为,岩博酒业为第28273228号“人民小酒”文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9年1月14日至2029年1 月13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混淆视听误导公众,不当竞争理应赔偿
贵州岩博酒业认为自己与二公司无任何股权或授权关系,但近年来人民文创公司、金沙窖酒酒业却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产品上以及电商、媒体平台、电梯楼宇、户外宣传推广中屡次使用与岩博酒业“人民小酒”商标近似的商标“人民好酒”。人民文创公司明知其“人民好酒”与“人民小酒”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的情况下仍持续未中断的使用长达两年之久,系列种种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对此,被告人民文创公司在诉讼中辩称,“人民文创”与“金沙回沙酒”联合打造的“人民好酒”商品及标识具有显著性,完全可以区分商品来源。“人民好酒”及包装、网站店铺、微信公众号等中使用时不会与“人民小酒”商品构成混淆,因为“人民好酒”与“人民小酒”商标外观存在明显差别,所以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贵阳中院审理认为,“人民小酒”与“人民好酒”同属白酒商品。人民文创公司的“人民好酒”标识与“人民小酒”商标相比对,“人民好酒”与“人民小酒”文字构成中三个汉字相同,仅中间“好”与“小”不同,且“好”与“小”更多地作为商品特性的描述性词语而非重要可识别性要素,在“好”与“小”非处于显著位置且读音有接近的情况下,二者的整体结构近似。结合“人民小酒”的知名度,虽二者表现形式不完全一致,然在隔离比对情况下,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为关联品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岩博酒业注册的“人民小酒”商标产品有特定联系,被告人民文创公司提出二者不相似,不会造成混淆的主张贵阳中院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使用情况、知名度、显著性,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等因素,贵阳中院一审判决被告贵州金沙窖酒酒业、人民文创公司连带赔偿贵州岩博酒业30万元。双方均提起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持续近5年的“人民小酒”状告“人民好酒”商标侵权纠纷案以“人民小酒”胜诉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