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松桃县发展和改革局原工作人员龙丽挪用公款案一审开庭
2021年6月2日,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松桃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原工作人员龙丽挪用公款罪一案。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丽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丽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4640621元进行非法活动,未还部分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应以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龙丽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采用了多媒体示证方式,被告人龙丽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松桃苗族自治县纪委监察委有关负责同志观摩了庭审。
庭审最后,法院当庭采纳该院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龙丽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