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13年,他被西安工大撤销毕业证
近日,西安工业大学发布的一则公告引起了热议。一名叫陈某良的学生在毕业13年后,被该大学撤销了学籍。
2006年9月陈某良进入西安工业大学(原西安工业学院)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学习,于2009年7月专科毕业。经过西安工业大学查实后发现,学生陈某良违反了法律和国家招生考试规定,非法取得学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西安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经西安工业大学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最后依法依规撤销了陈某良的毕业证书,并注销其学历信息。
此事一出,立刻在网上引起了热议。他是如何非法取得的学籍?莫非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事件再次发生?
如案件中的当事人陈某良,因非法取得学籍,被撤销了毕业证。除撤销毕业证外,他还需要负刑事责任吗?会有怎样的惩罚?
若上述案例中的当事人陈某良是因为冒名顶替入学的,冒名者陈某良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也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但本罪名是刑法修正案增加内容,不溯及既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若当事人陈某良,系以非法手段伪造或以造假等取得学籍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还有哪些行为属于非法取得学籍?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除此之外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籍的行为均属于非法取得学籍。
上述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现被别人冒名顶替上大学,该怎样维权?
1、发现自己被别人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不可采取过激方式,避免私下调解、敲诈勒索等,以免自己过激的行为触犯法律风险;
2、发现自己被顶替后应当及时调查真相,收集证据,向省、市、县各级纪委监委、教育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工作专班举报、控告;
3、对于已经知晓侵权人的也可以以姓名权、受教育权受到侵害为由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方式维权。其中,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
4、发现被别人冒名顶替上大学,依法寻求帮助后也可以向所录取的学校寻求恢复学籍等。
严格落实教育规范、全面杜绝弄虚作假!整个教育体系需要更加透明、公平的管理。这样才能对每一位脚踏实地、寒窗苦读的学子负责,对国家的未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