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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静新闻|贵阳市修文法院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开展人身安全保护令宣传

动静原创修文县融媒体中心 法院 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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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依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契机,贵阳市修文法院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组织干警前往县妇联、县残联、团县委、县民政局等部门宣传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法律知识,并与县妇联、县残联、团县委、县民政局等部门进行交流座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司法解释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明确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减轻当事人举证负担,统一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法律适用标准,明晰裁判规则,依法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下一步,修文法院将以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为依托,加强政府各部门协助共享,发动联动作用,努力实现“家暴受害人主动申请、人民法院及时受理、相关部门积极协助”的良好运行态势,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从申请到执行,环环相扣,衔接顺畅。全力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有效贯彻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进一步推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营造良好家风建设的氛围,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家庭和谐、社会安宁等贡献优质高效的司法力量。

关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编辑

彭腾瑶

责编

蒋林霖

编审

司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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