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亲属犯法,还为其提供住所,帮助逃避法律制裁,结果适得其反。近日,兴义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窝藏涉嫌犯罪亲属案,三名涉案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4日,王某兴因涉嫌犯罪被兴义市公安局列为刑拘在逃人员。在逃期间,王某兴的舅舅夏某斌明知涉嫌犯罪仍容留其在自己家中藏留十几天。
【现场声】
公诉人:他在你家多久?
夏某斌:应该住了十多天的样子
公诉人:是2019年吗?
夏某斌:嗯,对。
公诉人:后面他到什么地方去住了?
夏某斌:他从我家出去没有讲,走了没有讲,我并不知道。
2019年5月,王某兴表弟夏某胜驾车送他前往义龙新区鲁屯镇某公租房处藏匿,并为他提供食物和图书。而在藏匿期间,王某兴又向其妹夫宴某某借款400元,并告知宴某某逃避公安机关抓捕的反侦查手段。
【现场声】
公诉人:他告诉你你去找他的时候不要带手机?
宴某某:他叫人来找我的时候
公诉机关:叫人来找你的时候
宴某:恩
公诉机关:叫人来找你的时候,不要带手机,不要带谁的手机?
宴某:不要带我的手机见他
今年6月9日,夏某斌、夏某胜、宴某某在王某兴的安排下,秘密联系王某兴的妻子到王某兴藏匿处与之见面。而夏某斌再次向王某兴提供米、面等食物,宴某某又将650元现金借给王某兴。目前王某兴已被抓获归案,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斌、夏某胜、宴某某明知王某兴是涉嫌犯罪在逃人员,还为其提供住所、食物、钱财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窝藏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充分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围绕在案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合议庭依照我国《刑法》,当庭对三名被告作出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某斌犯窝藏罪判处出有期徒刑7个月,二被告人夏某胜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三被告人宴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作者:王文娴 陆梦员
编辑:王文娴
责编:王 军
编审:张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