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告
为保障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序运行,有效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住建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是用于解决在职职工住房问题的政策性专项资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严格执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筑公积金管委字〔2023〕4号)的规定,职工的提取行为和所提供的有关资料都必须真实、合法。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构提取条件、隐瞒事实真相、提取公积金未按规定使用等行为均属于违规提取。对违规提取公积金的职工,一经发现,责令限期全额退回违规提取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向职工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情况,公开曝光其违规提取行为。情节严重、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等均属于违法行为。对涉嫌伪造和使用虚假材料和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市公积金中心发现后报公安机关查处。
四、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未批准或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有业务均依法依规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请广大缴存职工通过正规、合法渠道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不要盲目轻信各类中介机构和个人,谨防上当受骗。
特此通告。
附件: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主要情形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9月1日
附件:
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主要情形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如提供虚假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契税发票、工作关系证明、离职证明、异地房产证明、银行还贷明细、征信报告、建房审批材料、银行还贷明细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等虚假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虚构提取条件行为。如以提前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名义提取公积金但未实际偿还,以购房名义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后撤销网签备案,同一套房短期内频繁交易提取住房公积金等虚构提取条件。
三、隐瞒事实真相。如进行虚假承诺,不如实提供个人真实信息(婚姻状况等)及隐瞒其他事实办理公积金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