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是金沙县某乡镇信用社的一名普通职员,在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想方设法地为自己捞钱。
第一种手段是通过伪造、复制王某某等5人的“所谓贷款资料”来贷款25万元供自己使用。
第二种手段就是将他人的入股资金不按规定入账上交,挪为己用。
第三种手段就是在别人偿还贷款之后,他就悄悄登录系统删除人家的还款信息,由此将3万余元的还款据为己有。
手段各式各样,前前后后一共挪了29万余元来使用。在上级单位联合检查时,这一切终于浮出水面了。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既然伸了不该伸的手,就该承受该有的刑罚。
处理结果
在金沙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后,县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该案现已生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