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故事里的政策,政策里的故事。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贵州广播电视台联合制作的系列政策微故事移交安置篇,主要讲述退役军官和退役军士移交安置的相关政策。
第四集 《退役军官可随配偶父母常驻户口地安置吗?》
政策链接:2001年1月19日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第十八条规定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五十四条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