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犹永凯利用担任瓮安县政府副县长,瓮安县委常委、副县长,龙里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福泉市委副书记、福泉市市长,独山县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兰某、李某某、邹某某在土地审批、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556.9万元。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判决被告人犹永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