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在黔西南州贞丰县县城区金融公园路段,发生一起追尾事故,两辆小轿车相撞,所幸两车人员均系好安全带,仅受到惊吓。
民警通过现场勘察,调取了车辆行车记录仪还原了事发事发经过,张某驾驶轿车从桂花街往中大街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到金融公园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出租车追尾,由于撞击力大,两车的车身均不同程度受损。
经过询问民警了解到,肇事时,由于张某在思考其它事情,从而分心走神,与前车相撞后才反应过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后车驾驶员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温馨提示:拒绝驾车时的任何“分心”陋习,时刻警醒自己,集中注意力,专心驾驶,保障行车安全,既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珍重,更是对自己和家庭亲人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