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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抗诉后,原大方县水利局局长林刚的有期徒刑由五年改判为十年

大方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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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6日,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原大方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林刚涉嫌受贿罪一案提起公诉。

2019年3月21日,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对林刚已经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其余违法所得人民币81.5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原一审审理终结后,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明显不当,遂依法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9年12月2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大方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了本案。2021年4月15日,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新的判决:被告人林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被告人林刚已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其余违法所得人民币365万元,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刚不服,提出上诉。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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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小千

编审

苏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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