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混淆的职务用语
(一)错把"人大代表"称为"人民代表"或"代表"。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严格的、民主的、法定的程序选举产生,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职务。"人民代表"是指普通人民群众代表,是一定范围内针对某一事项由人民群众公开推荐、为他们说话的"代言人",无须依法产生,不具有法律效力。"代表"在特定语言环境下可以指"人大代表",也是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对人大代表的习惯性称呼其实,"代表"的涵义比"人大代表"、"人民代表"都要广泛,可以是党代表、工会代表、妇女代表、部门代表等等。因此,不能把"人大代表"称为"人民代表"或"代表"。
(二)误把"列席人员"称为"列席代表"。
目前,我国宪法、组织法等法律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尚无列席代表的规定或称谓。"列席人员"是指依照法律和惯例被邀请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由人大常委会决定邀请,不用经预备会议审议通过。因此,"列席人员"不能称为"列席代表。"
(三)误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称为"常委会委员"或"人大常委"或"人大领导"。
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包括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而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不是从委员中产生的,说明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不都是委员。"常委会委员"只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一部分。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习惯把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称之"常委"这是因为他们都是常务委员会委员。另外,人民代表大会通常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时间较短。人民代表大会是通过会议集体行使职权,不设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员,只有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设领导人员。所谓"人大领导"的称呼是错误的,正确的称呼是"人大常委会领导",因此,不能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称为"常委会委员"或"人大常委"或"人大领导"
(四)误把"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或"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或"人大专门委员会(专委会)负责人"称为"人大主任、副主任"。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设委员长主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设主任。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称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不能称为"人大主任、副主任"。专门委员会(专委会)成员在同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采取委员会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因此,人大专门委员会(专委会)负责人"不能称为"人大主任、副主任",应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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