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人进微信群是常事,但明知会导致当事人受骗还要拉人入群,就可能触犯法律。温州瑞安市法院日前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5万元。
2020年5月,李某光、李某里(另案处理)等成立武汉美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为他人组建的股票微信群引流。该公司明知他人可能利用这些微信群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仍通过电话推广、添加微信的方式将客户拉入群,并从中获利。公司的业务员将客户拉入股票微信群后自己退群,公司以拉入群的客户数获利,累计获利28万余元。被告人郭某2020年5月起在公司任业务员,一个月后成为经理,个人累计获利2.5万余元。
2020年7月,郭某组内的业务员夏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姜某拉入某股票群,有个叫“老罗”的人在群里授课,自称做了十年私募基金,可以带大家炒股,推荐一款APP。据被害人姜某介绍,这个APP里的股票数据、走势与正规的一样,他还试探着充了一万元,发现能提现,于是在2020年8月3日至18日充值520万元,但8月19日发现无法登陆。报案后,郭某次月被警方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