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阳县人民法院对贵阳综合保税区原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马钊贪污、受贿案一审宣判,以马钊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经开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白云区常委、纪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采取侵吞的方式,贪污公款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马钊利用担任息烽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白云区委常委、纪委书记,贵阳综合保税区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或者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41.828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五、三百八十六、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处马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审查起诉期间,开阳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罚程序,被告人马钊表示认罪认罚,并在其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开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钊认罪认罚予以确认,采纳了开阳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