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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化肥,判刑1年6个月!

动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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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农业农村厅获悉,近期,黔东南州从江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生产、销售不合格肥料案,当事人玉林市某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覃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六个月,罚金7万元,赔偿金34.167万元。

2022年4月,从江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用面包车装载肥料在贯洞镇村寨兜售,农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销售的颗粒肥料未取得肥料登记证,总氮含量标注为8%。经检测机构检测,该批颗粒肥料的总氮含量仅为0.61%,不合格,涉案肥料数量及金额过大,涉嫌犯罪,从江县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被告人覃某某将公司生产的“桂娜威”牌颗粒肥料卖给罗某(另案处理)运到从江县、天柱县等地乡镇村寨销售,至案发时销售颗粒肥料金额12.885万元。被告人覃某某在生产、销售肥料中,超出生产经营范围,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给他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行为损害不特定农户合法权益,还应承担民事责任,从江县人民法院依据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2022年以来,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公安厅、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开展农资打假整治,严惩生产、销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从江县的这起案件是联合农资打假整治行动以来,作出判决的第一起生产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农资质量事关农业丰产丰收,接下来,全省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将持续加大整治力度,按照《2023年农资打假整治方案》,认真开展农资市场排查整治,紧盯种子、肥料、农膜、农药等农资,严查严打一批生产销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用上放心种、放心肥、放心药。

农业农村部门也提醒广大农民,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请到正规门店购买,不要从用车送到村寨的游商处购买,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反映。

记者

张枥丹

编辑

龙菊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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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宇

编审

王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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