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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地通报4起党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剑河县纪委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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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剑河县纪委监委通报了4起党员酒驾醉驾典型问题。详情如下↓↓↓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强化警示教育,督促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带头遵纪守法,树立良好形象,提升“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政治效果、执纪效果和社会效果,现对4起党员酒驾醉驾的典型问题进行通报。

1.剑河县久仰镇夭那村党支部党员李文清(曾用名:李里翁高)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1年10月1日21时,李文清驾驶小轿车在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火车站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文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鉴于李文清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2021年11月25日,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2月17日,李文清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2.剑河县太拥镇乌吉村党支部党员李秀林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1年4月22日凌晨1时45分,李秀林驾驶小轿车在册亨县高洛大道2公里+600米处,碰撞路边电杆,造成李秀林受伤、小轿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秀林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6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1年12月3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李秀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2年3月1日,李秀林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剑河县革东镇前进村党支部党员吴昌庆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1年7月4日21时50分,吴昌庆在台江县沿城南环路由馨亮厨往老大桥方向行驶至城南东路0km+400m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吴昌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7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鉴于吴昌庆具有坦白且认罪情节,2021年9月13日,台江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3月10日,吴昌庆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4.剑河县观么镇和平村宣传员吴昌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1年10月29日12时58分,吴昌付驾驶小轿车在剑河县辖区便道其他道路(观么镇至牙么方向1公里+600米)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58.3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2021年11月3日,剑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予吴昌付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3月30日,吴昌付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以上问题反映出了我县少数党员存在理想信念不坚定,思想认识不够,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党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以铁的纪律、严的作风贯穿各项工作全过程,不断增强持之以恒抓制度建设的使命感、责任感和主动性。针对上述4起党员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问题,希望全县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加强重视,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编辑

吴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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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小千

编审

谢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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