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方公安交警七中队在辖区贵毕公路石关互通与方纳线交汇口处开展冬季突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当对一辆车牌号为贵FM***1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检查时,民警发现该车驾驶人神色慌张,疑似存在交通违法行为。
经民警现场核查,发现驾驶人李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悬挂的贵FM***1号牌疑似套用其他车辆号牌。经询问得知,该车所悬挂的贵FM***1号牌是李某于2017年购买的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号牌,由于该二轮摩托车发生自燃后,其重新购买了一辆二手摩托车,因购买的二手摩托车没有号牌,觉得只要摩托车挂有牌照就可以在交警面前蒙混过关,便将之前的摩托车号牌悬挂在该二手摩托车上。
最终,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无证驾驶、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2200元。
当被交警查获后,杨某觉得有点“冤”,强调用的是自己车辆的号牌,相当于套自己的车牌,没有侵犯到其他驾驶人的利益,这都不行吗?贵州公安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套用自己车辆号牌也属于套牌,一辆车只能悬挂其对应的车辆号牌,即使您名下有多辆机动车,车牌也不能相互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