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黔西县行政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特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办法所称的烟草制品,特指卷烟和雪茄烟、消费类烟丝。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根据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消费需求进行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五条 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遵循的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二)服务社会、先后有序的原则;
(三)“一址一证”、合理配置、便于消费的原则;
(四)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依法办理原则。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贵州省黔西县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贵州省黔西县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贵州省黔西县烟草专卖局作出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行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贵州省黔西县烟草专卖局违法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不符合本办法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对现有卷烟零售户分布过密的区域,在尊重现状的原则下,依据合理化布局规定,通过公平竞争、自然淘汰、依法注销等综合调控手段逐步优化。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八条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间距规定:
(一)城市快速道路、间距一般不应少于30米;城市一类道路、城市二类道路、街坊路间距一般不应少于35米;
(二)乡镇街道间距一般不应少于35米;
(三)行政村、自然村每100-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
(四)国道、省道、乡镇公路两侧除城区、集镇地段外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同侧间距不少于100米;
(五)大型住宅区,间距一般不应少于20米;
(六)封闭式住宅区,间距一般不应少于20米;每400户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增加一个零售点;
(七)旅游风景区,间距一般不应少于35米;
(八)综合型商品交易市场内所设烟草制品零售点,30米设1个零售点;
(九)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同一楼层内每50个摊位设1个零售点;
(十)高铁站、汽车站内,可设置2-3个零售点;
(十一)工程工期在6个月以上、建设规模较大的施工工地,施工人员在100人以上,以满足施工人员消费需求为目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在工程竣工期限之内;
(十二)在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工厂设置零售点的,1个企业、工厂内只可设置1个零售点。大型企业、工厂内设多个生活区的,每个生活区内只可设置1个零售点;
(十三)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酒楼、宾馆、茶楼、KTV、网吧等在其营业场所内有独立烟草制品陈列区的,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不影响对周边零售点间距测量,在其经营场所内可设1个零售点;
(十四)加油(气)站设有专门便民店,且与加油(气)机机座距离大于5米的,不受零售点间距的限制、不影响对周边零售点间距测量,按照一店一证原则,在其经营场所内可设1个零售点;
(十五)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以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的小型零售点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不受零售点间距的限制、不影响对周边零售点间距测量,按照一店一证原则,在其经营场所内可设1个零售点。
第九条 间距是指相邻零售点出入口之间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法规要求的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三章 许可证申请与办理
第十条 县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可依法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方式:
(一)现场申请:申请人可在贵州省黔西县政务服务中心烟草专卖局行政服务窗口或在黔西县烟草专卖局一楼办证大厅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二)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电脑、手机登录“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多彩宝手机APP”等,按照系统提示完成注册,通过互联网在线提出申请。
(三)其他申请方式: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贵州省黔西县烟草专卖局要求填写格式文本。
第十三条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一)现场申请、其他申请方式: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证明。
(二)网上申请方式: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系统提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7.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内长期存放各类油品、化工、油漆、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的;经营化肥、化学物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经营场所地处油库、化工原料仓库、爆炸物品仓库安全距离内或者森林保护区内、国家禁止吸烟的安全区域内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经营业态方面。
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专门经营或从事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五)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内;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5.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贵州省烟草专卖局、行政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办理优抚政策:
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真实有效证明,经实地核查情况属实,适当放宽办理要求,但每人的优惠条件限办一证且必须由本人经营。
(一)残疾人(凭残疾证原件,政府部门或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二)军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退役军人(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政府部门或相关单位出具的暂未就业或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
(四)贫困户(已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
(五)国家及当地政府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
第十六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遵循“一址一证”原则,分别在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符合相关规定的加油站内设便利店,按照“一址一证”原则,提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八条 符合法定条件的同一经营场所只能申请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一般性的距离条件限制,但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和行政审批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企业类型改变的,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二)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
(三)法院判决或相关行政处罚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四)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五)因中小学校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清理需要,零售户积极配合,歇业后另选新址经营,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二十条 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初始许可年限为1年。
第二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许可证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雪茄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第二十五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烟草制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经营的烟草制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停业、恢复营业、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贵州省黔西县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
第三十二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享受本办法第十五条优抚政策办理烟草专卖零售户许可证的经营者,经营期间,必须由本人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经查实非本人经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撤销其许可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提“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界定:
(一)要有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基本设备设施;
(二)经营场所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
(三)经营场所完全独立,或虽通过楼梯、过道、门等与住所连接,但有明显的、不可移动的物理隔断加以区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中所称城市快速道路。即:道路中央设有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以称为汽车专用道,行车速度最高40-60KM/H。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城市一类道路。即:连接城市各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行车速度最高为行车速度最高20-40KM/H。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城市二类道路。即:各分区间与街坊路(小区路)的连接,兼有服务功能,行车速度最高为15 KM/H。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街坊路(小区路)。即:道路无交通标识、标线,以行人为主,可通行车辆,兼有服务功能,行车速度最高为20-30 KM/H。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乡镇街道。即: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横向或纵向街道。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所称大型住宅区。即:以小城镇模式实施开放管理,内部设有商业街区、市场、可供人车分别通行的道路,多楼盘组合开发的住宅小区。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封闭式住宅区(不包括一层沿街朝外经营的门面)。即:以封闭式管理,内部建有商铺可开展经营的无道路设施的住宅小区。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旅游风景区。即:核定的风景名胜区域或旅游景点。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厂矿。即:具有职工食堂或职工休息区域的大型生产企业或大型矿产企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农村自然村(组)。即:行政村下辖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所称学校。即: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学校周围是指自中学、小学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的区域。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市场。即:综合型商品交易市场,特指以现货批发为主、集中交易某一类商品或者若干类具有较强关联性商品的经营场所。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少于”“不足”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30日起施行,2019年1月3日发布的《黔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与布局实施办法》(黔烟专〔2019〕1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贵州省黔西县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