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双考核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下级政府、本级政府组成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通报、约谈,考核结果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或个人严肃追责问责。
贵州省劳动监察局局长谢光辉介绍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实施意见》属于省级规范性文件,是实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目标的具体工作举措。《实施意见》结合贵州实际,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规定但未完整阐述的部门责任进行细化分工,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相关项目主管、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的责任。同时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的职责职能,对涉及有监管用工或直接用工的责任主体进行了责任的清晰划分。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意见》突出了“发挥考核问责对政府部门的内部责任,做好行政执法等对用工主体的责任追究”两个大原则,通过考核、督查等行政手段,促使各地各部门规范管理;明晰执法职责,确保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内容清晰明了。
《实施意见》还配套印发了任务清单,进行了详细的职责分工,明确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特别是要求各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标准;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及时督办,并将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等。
据介绍,目前,省级层面已经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估考核,该项工作已经完全和高质量考核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