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日网友反映“在万宁市近海潜水培训”的有关情况,海南万宁市立即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经深入调查,万宁市“6·9”潜水涉险事件调查组就相关情况发布通报,通报全文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称“潜水教练”的孟某(社会体育指导员五级,无潜水教练资质)与外省人员金某、季某、 邓某某等3名人员通过网络渠道商定好到万宁市近海开展“潜水培训”,孟某收取每人费用3480元。
6月6日,孟某与万宁市福瑞沃尔特潜水培训有限公司(门店名称为“海洋假日俱乐部”,曾对外称福瑞沃特公司,以下统一简称“福瑞沃尔特公司”)联系,口头约定让该公司协助其联系游艇出海,租船费用为1150元并预交了300元定金。双方谈好出海人员的费用与出海时间后,福瑞沃尔特公司经理孙某找到合作公司海南任我游航海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我游公司”),口头约定6月9日中午乘坐任我游公司的游艇出海。
6月9日12时许,孟某带领金某、季某和邓某某到达万宁市礼纪镇保利码头,由福瑞沃尔特公司工作人员用摩托艇将孟某等4名人员及其他6名游客摆渡到任我游公司“彩虹凯丽号”游艇上,由船长王某驾驶游艇送往洲仔岛附近海域游玩。
13时5分,游艇到达洲仔岛附近海域后孟某等4名人员准备自行开展潜水。此时孟某提出现场水深不够,达不到潜水要求,要求更换潜水地点。
14时13分,船长王某安排船只工作人员王某某驾驶摩托艇把孟某等4人拉到距离游艇停泊约600米处洲仔岛另外一侧海域进行潜水,船只工作人员王某某跟孟某约定好“彩虹凯丽号”游艇返航时来接孟某等人,孟某告知他们进行“潜水培训”约需一个半小时。
15时左右,“彩虹凯丽号”游艇返航,当时船长王某认为孟某等人潜水时间未达到一个半小时,应该要到15时43分许才结束,就先带其余6名游客返航,准备接第二批客人到洲仔岛时再接上孟某等人一起返航。
16时左右,孟某“潜水培训”结束。因季某感到身体不适且4人均未携带手机,无法与外界联系,未等到任我游公司派遣人员来接应,因此4人自行依托两个游泳圈(其中一个驮负器材)顺着水流方向往岸边游。
16时23分,“彩虹凯丽号”游艇再次接10名游客到达洲仔岛附近海域游玩,其间船长王某安排船只工作人员王某某去把孟某等人接回。王某某到孟某等人第一次潜水的地点未发现孟某等人,就顺着洋流往外寻找,17时20分后返回,将未找到孟某等人的消息告诉船长王某,随后王某某再次回到孟某等人潜水的地方附近,至17时30分,增加钱某某等人参与持续找人(事后孟某称:在返回过程中,曾看到接应艇只,但由于海面客观情况,无法跟艇只取得联系)。至18时41分左右仍未找到孟某等人,随后福瑞沃尔特公司经理孙某报警求助。
万宁市公安部门接到报警求助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全力组织搜救,出动搜救人员97人、搜救艇3艘、搜救船只1艘。
孟某等4人自行游到神州半岛某球场附近的沙滩后,于20时15分借电话与外界联系,在球场门岗处被前来救援的救护车送往万宁市人民医院。分管市领导组织市旅文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等部门赶往医院看望慰问并了解具体情况。次日孟某等4人经检查无大碍后办理出院手续。
二、调查处置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6月11日,海南省公安厅海岸警察总队第三支队已对海南任我游航海俱乐部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报备出海的违规行为作出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拟对万宁市福瑞沃尔特潜水培训有限公司责令停止经营潜水活动,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拟对孟某责令停止经营潜水活动没收违法所得6960元,并处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拟对海南任我游航海俱乐部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针对此次暴露出来的问题,万宁市将加强对潜水等涉水业态经营项目的监管,引导行业加强自律。严厉打击各类线上线下非法拉客等行为,加快海陆空公共安全数字化监管体系建设,不断加强预防能力和救援响应水平。对无照经营坚决取缔,有效加强价格监管及设施设备质量监督,做好水上交通运输类工具的备案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力做好安全管理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