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草案在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等多方面增加规定,强化从源头上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中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出台于1988年,2004年、2009年、2016年、2018年先后四次作出修正和修订。
本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强化了公共卫生安全与生态安全并重的理念,从立法目的、基本原则、部门职责、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禁止非法猎捕交易、与有关法律衔接、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了修改。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高虎城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作说明时表示,2016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确立了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完善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法律调整范围、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方面存在不足。
对于从源头上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草案从五方面增加规定。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的内容。二是在基本原则中增加风险防范原则,明确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风险防范的原则。三是在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情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中增加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及其分布情况的内容。四是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制度,发现野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可能引起人体或者动物疫病的,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五是与有关法律做好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