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决定:
马新菊同志任黔东南州乡村振兴局局长;
吴朝令同志任黔东南州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杨检、叶树根同志任黔东南州农业农村局(黔东南州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杨勇同志任黔东南州商务局副局长,不再担任黔东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职务;
杨建福同志任黔东南州农业农村局(黔东南州乡村振兴局)乡村振兴宣传教育服务中心主任,其在原黔东南州乡村振兴局乡村振兴宣传教育服务中心主任职务自然免除;
杨正坤、杨检、叶树根、张香镔、胡炳文同志在原黔东南州乡村振兴局所任行政职务自然免除;
李福盛、彭晖、邓春妮同志在原黔东南州金融工作办公室所任行政职务自然免除;
潘光勇同志不再担任黔东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