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ogon
打开

《民法典》施行后,“高空抛物”第一案正在广州开庭!

广州日报
1609726860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规定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人们“头顶上的安全”更有保障。2021年1月4日,作为《民法典》施行后“高空抛物”第一案,一宗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在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庭审直播。

矿泉水瓶从天而降 造成老人重伤

2019年5月26日下午,年近七旬的庾某某在小区花园内散步,突然间一瓶矿泉水从天而降,庾某某受惊吓摔倒受伤。随后,庾某某报警,并被送入医院治疗。

经查看小区监控录像,矿泉水瓶系住在35楼的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庾某某亲属与黄某某于事发后次日一起查看监控,双方确认矿泉水瓶系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水瓶突然掉落到庾某某身旁,庾某某受到惊吓摔倒而受伤,双方就以上侵权事实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书签订后,黄某某向庾某某支付了10000元,此后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

庾某某就诊的医院诊断显示: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高血压病Ⅲ级(极高危组)、右侧眼眶骨折。庾某某在住院治疗22天后出院,后又因伤未痊愈,又两次住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住院费用花费数万元。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庾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与2019年5月26日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其后,因沟通未果,庾某某以黄某某为被告,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0000元,合计100344.12元。

庾某某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与高空抛物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庾某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案件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

朱海婷

责编

孔薇

编审

陈薇

联系我们
说点什么...
评论
点赞
分享

相关推荐

精选评论
最新评论
点击查看更多
已隐藏部分评论
还没评论,等你发言了哟~
0/200
取消
1 明日空中黔课课表已更新明日空中黔课课表已更新
2 明日空中黔课课表已更新明日空中黔课课表已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