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商务厅联合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等7个部门共同印发《贵州省报废机动车回收建设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办法》共7章46条,分为总则、规划布局、资质认定和管理、回收拆解行为规范、回收利用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和附则。
《办法》明确,由贵州省商务厅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省商务厅对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材料审核,配合省商务厅组织实施现场验收评审和监管,加强行业监测分析。《办法》还对资质认定流程的申请、受理、评审等进行规定。严格按照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同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
在回收拆解行为规范方面,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核验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逐车登记机动车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动力蓄电池编码等信息,并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机动车号牌。无法提供本条第一款所列三项证牌中任意一项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其中,《办法》中对“五大总成”做了详细规范。“五大总成”是报废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的统称。县级以上地方发展和改革部门将对“五大总成”等拆解零部件再制造进行协调和指导。回收拆解企业应该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录入“商务部服务系统”。“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并可以出售,企业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另外,单位和个人都禁止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拼装机动车。
(实习生周楚琪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