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记者从贵州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我省研究制定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规程》分为7个部分,主要涉及案件调查、启动索赔(开展磋商或提起诉讼)、生态环境修复等主要内容。在《规程》中设置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针对不同的案件采用不同的程序。对生态损害较小、责任认定无争议且损害量化赔偿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采取简易程序进行评估认定,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对损害量化赔偿金额超过50万的,按照鉴定评估、磋商、诉讼、开展生态修复的一般程序,依次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工作。
此外,《规程》明确要结合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国家长江经济带警示片反馈问题以及贵州开展的各项执法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案件;同时明确除对国家方案规定的案件调查范围开展调查外,对全省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梳理排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孟宇光表示,《规程》的实施将推动生态环境改革工作从全面建立向全面见效转变,引领我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民法典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