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全省各级事业单位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向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不按时报送年度报告者,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全省各级事业单位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向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不按时报送年度报告者,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