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召开的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决议,明确《条例》于 10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实施后,黔东南州群众每年将多出两天假期。
图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议。
据了解,《条例》自 2006 年实施,随着宪法和相关法律修改、制度政策调整、国家机构改革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条例》中的许多内容和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
2014 年 4 月,中共黔东南州委明确将《条例》修订作为深化改革的内容,并成立《条例》修订领导小组。在广泛开展调研的基础上,2015 年 5 月,形成了《条例 ( 修订案 ) 》初稿,并先后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多方面的意见。经过州人大常委会多次审议和省人大民宗委论证修改等过程,不断完善《条例 ( 修订案 ) 》内容,2020 年 4 月 29 日,提请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条例》结合省人民政府下放自治州管理权限的承接落实情况,增加了 " 对艰苦边远地区岗位,可以采取放宽年龄、学历、专业及开考比例限制等方式招录。对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以简化考试程序聘用,也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核聘用。民族乡和以少数民族为主体的乡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岗位招录熟悉本地少数民族语言的人才 " 等内容。
根据国家机构改革和职责调整,增加 "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接受其监督 ""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是自治州的国家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 等内容,充实了原条例中的缺项。
为进一步突出地方民族文化和生态环境特色,增加了 " 支持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实施双语教育,并根据实际需要做好双语师资的培养,培训和配备工作,将民族文化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 提倡本州少数民族公民着民族服饰 ""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 等内容;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疫情防控工作,增加了 " 禁止买卖和食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物 " 等内容。
为构建和维护民族民间良好的自我管理体系,增加了 " 强化基层社会治理,鼓励依法开展基层自治实践,发挥村规民约等对社会秩序的调适和规范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和民族团结 " 等内容。
根据自治州实际,参考省外经验,增加了民族节假日方面的条款,规定 " 每年农历十月初七苗年、农历十一月初一侗年,全州公民各放假 1 天 "。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还删减了部分与现行政策不相符的内容。如原《条例》第二十四条 "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对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 等内容,原因在于该内容超越规范权限或者不属于自治条例规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