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4日晚上9点过,龙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龙里县三林路路段开展夜查酒驾行动时,一辆号牌为川ET3B82的白色轿车缓缓向查缉点驶来,执勤民警立即示意车辆靠边停车接收检查。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该车驾驶员神情紧张,车内有一股酒味飘出。执勤民警要求驾驶员出示驾驶证件,并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吹气检测,驾驶员酒精含量为44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于是执勤民警立即将驾驶员带回大队做进一步调查。通过查询得知,驾驶员唐某虎刚在5天前即2020年6月19日在龙里县西关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我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期间,唐某虎以家住四川,需要在老家处理相关事务拒不到大队接受处理。在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民警多次通过电话晓之以理后,唐某虎终于在近日到大队接受处理,民警对唐某虎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唐某虎驾证暂扣期间驾车及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1500元,吊销驾驶证并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