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记者从贵阳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出台了《贵阳贵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今年9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采取购买第三方商业保险机构服务的方式承办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当年参加贵阳贵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方案》明确,参保人员住院及门诊慢特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给予再次报销,其中,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是剔除不予支付事项后实际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不予支付的事项按《贵阳贵安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规定执行。此外,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的,纳入大病保险,对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60%。同时,按照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具体分段和支付比例按《贵阳贵安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规定执行。
《方案》强调,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信息系统自动累加计算,出院结算时参保人员只结清个人负担部分,属于大病保险资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商业保险机构根据定点医药机构提供的垫付大病保险费用申报资料,核查完毕后,每月定期与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结算。参保人员就医未实现“一站式”即时结报的,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累计达到大病保险赔付起付线的,商业保险机构按当年大病保险相关政策及时予以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