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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静说法丨#医生发布朱媛媛住院治疗照引争议#冲上热搜!病人隐私的边界在哪里?

动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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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微博话题#医生发布朱媛媛住院治疗照引争议#冲上热搜。

朱媛媛出生于1974年3月,毕业于中央戏剧学院表演系。她的代表作有《贫嘴张大民的幸福生活》《家有九凤》《送你一朵小红花》《我的姐姐》《小别离》等影视剧,以及话剧《思凡》《四世同堂》等,曾获中国电影金鸡奖、中国电视金鹰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等奖项。

这位著名演员已于5月17日上午去世。

朱媛媛丈夫辛柏青5月21日发布的讣告

而就在21日下午,一位医生在个人社交账号发布了一组朱媛媛生前在医院治疗的照片,被广泛转发。不少网友都留言质疑:身为医生,其公开发布病人就医照片,是否妥当?

医生社交平台截图

医生社交平台截图

网友评论截图

记者搜索该名医生的社交账号,发现包含这组照片的视频已经疑似隐藏或删除。

5月22日医生社交平台账号截图

针对本案例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邀请到陆顶盘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医生在社交平台公开发布病人就医照片,是否涉嫌侵权?

陆顶盘律师:医生在社交平台发布患者就医照片涉嫌侵犯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及肖像权,尤其在未取得患者(或近亲属)同意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多重侵权。

医生行为的违法性分析:

1、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3条,医疗活动属于私密活动,患者的就诊信息、身体状态、病情等均属于私密信息,未经同意拍摄、公开即构成侵权。本案中医生发布的治疗照可能包含患者病容、医疗设备使用场景等敏感内容,已超出合理诊疗信息共享范畴,直接侵害患者隐私权。医疗健康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定义的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此类信息必须取得单独同意。医生作为信息处理者,擅自公开患者治疗照,显然违反法定处理规则法规 。

2、肖像权的侵害

若照片可识别患者身份(如面部特征),则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未经同意不得公开他人肖像,即使以“纪念”或“科普”为名亦不例外。

3、违反医师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23条明确要求医师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本案医生的行为违反职业规范,可能面临卫生行政部门警告、暂停执业等处罚。

4、特殊情形下患者死亡的延伸保护

患者去世后,其隐私权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4条,近亲属有权依法维护死者人格利益。朱媛媛的丈夫作为近亲属,可主张权利救济。

如果涉嫌侵权,受害人将如何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陆顶盘律师:受害人近亲属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侵权责任,并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追责,同时可要求网络平台删除侵权内容。

1、民事维权途径

收集证据:保存医生发布的照片、社交平台截图、传播记录等,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

协商与投诉:向涉事医院投诉:要求医院医务处或投诉办公室调查,追究医生责任,并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向卫生健康部门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行政部门可对涉事医生处以警告、罚款或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6条,患者家属可向法院起诉,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赔偿。

2、刑事报案

若泄露行为情节严重(如照片涉及私密部位、传播范围广或牟利),家属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医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

3、其他途径

申请调解: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机构调解,快速解决争议。

舆论监督:通过媒体曝光,推动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特别提示:为杜绝次类事件再发生,应加强医疗隐私保护,建议多维度协同治理。法律层面细化诊疗信息处理规则,明确侵权追责标准;医疗机构需建立患者信息使用授权制度,强化医务人员隐私培训与内部监管;技术方面推行数据脱敏加密与分级访问权限,防范信息泄露;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畅通投诉与赔偿渠道;同时推动公众教育与媒体监督,提升隐私保护意识,构建医患互信的诊疗环境。

如果您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动静律师团解答,

请留言告诉我们。在下一期节目里,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见解。

《动静说法》,值得信赖的法律顾问。

点击图片进入专题

说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十三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救治患者,执行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措施;

(二)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

(三)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五)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对患者及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记者

刘泳林 周黔

编辑

刘泳林 周黔

责编

李佳

编审

王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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