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拓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成效,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2025年以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组织开展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4起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息烽县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案。
2025年2月14日,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投诉线索对某专卖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铺正在销售贵州鲜豆豉产品,产品规格:500g/袋。该产品标签上标示生产商:息烽县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不能提供豆制品生产许可资质。经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豆制品食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2025年3月27日,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
案例二:贵阳花溪某副食店销售虚假标注生产厂家的白酒案
2025年1月23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投诉举报:“消费了80元购买一瓶飞天酒,生产企业贵州茅台镇飞天酒业,发现该酒是非法生产的,该酒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公司在国家企业信息网是查不到的,公司名字是假的,怀疑在花溪区青岩镇某副食店购买的白酒是假酒”。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核查,经查,该副食店经营的“飞天20年窖藏”(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生产企业贵州茅台镇飞天酒业)白酒,瓶身标注的生产厂家“贵州茅台镇飞天酒业”为虚假内容。当事人销售虚假生产者的白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2月27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修文县六广镇某蛋糕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3月12日,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修文县六广镇六广村下南江组进行检查,在某蛋糕店经营场所的糕点操作台上发现“凯贝”牌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已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修文县扎佐镇某酒坊超范围生产经营泡酒(配制酒)案
2025年2月14日,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泡酒(配制酒)1罐,当事人持有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登记食品类别为白酒(白酒),未包含泡酒所需配制酒食品类别。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规定,构成超出登记证书载明的食品类别范围生产加工泡酒(配制酒)的行为。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