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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客汇 | 律师提醒:火凤祥涉嫌抄袭吼堂 这些细节需要注意

动静原创经济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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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娱乐圈,很多明星都有自己的副业,由于有明星效应的加持所以不愁没有人来。但明星开店翻车的也有不少,但开店第二天就出事的,郑恺是头一个。

7月18日,郑恺在宁波开的“火凤祥”火锅店开业。开业当晚,成都火锅店品牌“吼堂”老火锅发文称,演员郑恺新开的火凤祥鲜货火锅店,无论是从设计风格、装修细节,还是各种软装、产品的装盘,都和成都吼堂老火锅高度相似,招商宣传册也使用成都吼堂老火锅的实景图,疑似抄袭。

今天《创客汇》为你邀请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彩云做客直播间,为你解读这起事件的背后逻辑,同时为大家普及《著作权法》。

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彩云(右)

《创客汇》主持人天诚(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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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火凤祥”被指,从设计风格、装修细节乃至产品的装盘都和成都一老火锅店“吼堂”高度相似。那么,餐饮店从风格、装潢到餐具、菜单、宣传海报,全都与他人高度相似,是否构成侵权?

王彩云律师:关于餐饮店从风格、装潢到餐具、菜单、宣传海报,全都与他人高度相似,是否构成侵权这个问题:

首先,抄袭一词是著作权法上的一个概念,装潢风格高度相似在法律上不能用抄袭一词。当然,在非法律语境下使用是可以使用的。我们一般用“copy复制”一词来表达跟别人的东西一模一样。

其次,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那么,我们来看吼堂老火锅的主张,从微博上的图片对比可以看出,一方面,火凤祥火锅使用了与吼堂老火锅非常接近的设计装潢风格以及非常雷同的服务人员的服装、产品的装配等美陈设计,甚至连地板的花纹等装修细节都高度类似。另一方面,火凤祥火锅对吼堂老火锅在店铺内设置的用来向顾客展示最纯正的蜀地饮食文化、且刻有具有蜀地文化特色的词语的牌匾不做过多修改就直接照搬使用。火凤祥火锅如此高相似度的复制足以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火凤祥火锅售卖的是吼堂老火锅的商品,误认为火凤祥火锅与吼堂老火锅存在特定联系,甚至误认为两家店实际系同一经营者。火凤祥的系列复制行为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构成侵权。

主持人:7月16日,吼堂老火锅已经就店内装潢申请版权登记,根据该店相关负责人向媒体出具的两份作品登记证书显示,店铺的平面及VI应用、产品设计登记为美术作品,室内装修设计及软装的设计作者是戴朝盛,两份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吼堂老火锅店的运营公司——成都世纪甲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这能否成为吼堂老火锅店享有著作权的依据?

王彩云律师: 首先,先就这两份作品作者是戴朝盛,著作权人是成都世纪甲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做一个解释:署名人和著作权人不一致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作品创作者将著作权转让给他人的情形;一种是创作者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作者本身只拥有对作品的署名权,但著作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方。

两份作品登记证书能不能成为吼堂老火锅享有著作权的依据还得看吼堂老火锅的装潢版权作品的形成时间,是不是最早作出的作品。此外,还要看吼堂老火锅的整体装修设计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否则,尽管申请了著作权登记,也很难得到保护。

如果吼堂老火锅的整体装修内容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思想,颜色、装修布局、材质、组合方式等都体现出了作品的特点和独创性,那么就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如果不具有独创性,那么火凤祥的此次复制行为不存在侵权。

主持人:郑恺因《奔跑吧兄弟》走红,知名度高,那么当他凭借自身的明星效应而得到顾客的青睐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王彩云律师:不谈此次复制事件,单单就郑恺利用自己的明星效力开设店铺吸引顾客来说,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为为以下几种:1.实施混淆行为,使消费者产生对服务提供者主体身份的误会;2.采取贿赂相关单位或人员,获取优势;3.进行虚假的、夸张的易引起消费者误会的商业广告和宣传;4.采取不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5.有奖销售的形式违法(具体为提供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内定人员中奖、有奖销售的最高奖超过5万元);6.传播相关虚假信息,攀诬商业竞争对手等。

而对于郑恺凭借自身的明星效应而得到顾客的青睐,这只是其自身的品牌效应,而不是通过相关的不正当手段使商业对手竞争力降低。

但是,就此次复制事件来说,火凤祥火锅的经营主体为火凤祥(宁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有一个持股比例10%的股东为上海欢铄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这个有限合伙企业由郑恺持股70%,由此可见,郑恺是这家火锅店的“小老板”。根据司法解释第七条,郑恺作为该店铺的“老板”将复制的装潢用于海报宣传、微博宣传等广告宣传的行为,也构成侵权。主持人:郑恺近期发布“如有侵权立即整改”的声明,吼堂老火锅在此次事件中是否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呢?如果真的被判定为违反法律规定,那么侵权方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王彩云律师:首先此次复制行为是否侵权还有待司法判断,我们作为吃瓜群众了解的信息不全也不一定保证真实。如果吼堂的装饰设计作品形成时间能够得到著作法的保护,那么就火凤祥对吼堂的复制侵权行为来说,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火凤祥店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火凤祥应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十四条、十七、十八条,承担接受监督检查部门的调查和情节严重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责任。

主持人:给我们普及一下《著作权法》吧。

王彩云律师:《著作权法》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而制定的。说这句话的目的是要表明著作权是基于作品而产生的,要想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就必须要有自己的作品;那要怎样的作品才可以呢?要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具体的就分为:(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作品(四)戏剧作品(五)曲艺作品(六)舞蹈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八)美术作品(九)建筑作品(十)摄影作品(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十二)图形作品(十三)模型作品

同时在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依法享有著作权。

主持人:创业公司,要怎么避免造成一些触犯《著作权法》的问题呢?

王彩云律师:首先,对于自己创作的作品,我们创业公司要注重保护自己的著作权、知识产权,在创作中保存好最原始的底稿材料,有数据的也要进行归档保存,为反抗复制做最好的证据准备,对已经完成的作品要及时申请著作权。

其次,对于创业公司在日常经营中需要将他人的作品用于商业宣传或商业途径使用的,建议先联系到著作权所有人,与其协商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同时在使用过程中亦需注意标明作品的来源出处。不知道权利人的,可以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查询。

如果已经未经许可使用的,尽快联系权利人,协商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尽量不要等到权利人来找到我们要求赔偿,不管是诉讼还是被动调解,在名誉和损失赔偿上我们创业公司都是得不偿失的。

我是主持人天诚,感谢各位收听今天的《创客汇》。每个晚高峰跟我一起聆听创业者的故事~~~

记者

孙诚

编辑

天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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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雨霏

编审

刘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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