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于日前联合制发《贵州省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继续分区域划档次持续稳步提高相关保障标准。
《方案》明确,从2024年4月1日起,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778元/月(2023年为734元/月),增幅6%。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划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第一档827元/月,贵阳市、贵安新区;第二档808元/月,六盘水市各区(市、特区)、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第三档756元/月,其余县。
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6818元/年(2023年为6086元/年),增幅12%。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划分为两个档次,分别为:第一档6852元/年,六盘水市各区(市、特区)、麻江县,其余各市(州)的县级市(区)、市(州)府所在地周边经济开发区;第二档6804元/年,其余县。
《方案》还明确,继续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其中:全省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由1800元/月提高至1900元/月;全省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由1300元/月提高至1400元/月。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新标准从2024年4月1日起执行。